中新網6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今日介紹雲南“牛奶河”事件時指出,查處環境污染背後的失職瀆職犯罪相當困難,主要是因為損失後果常常難以量化。本案嘗試用“惡劣社會影響”來認定瀆職行為的損失後果,這對類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參考意義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通報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有關情況,發佈檢察機關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犯罪典型案例。
  李忠誠在發佈會上介紹了李明坤玩忽職守案。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,被告人李明坤任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,在管理轄區內的排污企業向小江排污過程中,沒有認真履行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,對東川區湯丹片區部分選礦企業違法排污、違法生產行為監管不力,致使部分選礦企業尾礦水、尾礦渣違法外排,流入小江,造成環境污染,小江變白,導致東川“牛奶河”事件的發生。該事件經國內多家媒體報道,網站轉載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  李忠誠介紹,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5月23日對犯罪嫌疑人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,6月5日對李明坤採取取保候審措施,8月19日偵查終結。同年9月30日東川區人民檢察院向東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2013年12月13日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職守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
  李忠誠強調,2013年4月1日,網絡媒體相繼報道了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“牛奶河”事件,在社會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河水污染,人民群眾感受最為直接,檢察機關及時介入併成功查辦環境污染背後的失職瀆職犯罪,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形成露頭就打的態勢,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打擊犯罪、保護環境的要求和期待。從司法角度而言,查處環境污染背後的失職瀆職犯罪相當困難,主要是因為損失後果常常難以量化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本案嘗試用“惡劣社會影響”來認定瀆職行為的損失後果,這對類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參考意義,希望引起相關部門,特別是司法機關的重視。
  (原標題:最高檢:雲南“牛奶河”案用惡劣影響認定損失後果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v28fvkyk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